应知应会丨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(5)
防火期内,野外农事用火如何审批?应当符合什么要求?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将受到什么处罚?
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
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,烧地(田)埂、甘蔗地、秸秆、牧草地,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向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由村(居)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批准。
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(含三级);
(二)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;
(三)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;
(四)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。
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
森林防火期内,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,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引起森林火灾的,责令限期更新造林,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